关于节约水资源的资料(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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闳访冬 2025-09-21 数码 3 次浏览 0个评论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应运而生。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深入了解《水法》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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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规划的分类与意义

规划分类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需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主要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其中,流域规划涵盖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则涉及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多个方面。

重要意义

水资源规划意义重大,它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础,能有效避免对水资源的盲目开发和过度利用,从而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规划还能协调各地区、各行业用水需求,化解用水矛盾,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此外,通过规划,可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如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编制要求

制定规划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这一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需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且基本水文资料应按国家规定公开。

审批流程

1. 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2. 跨省江河、湖泊规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3. 其他江河、湖泊规划: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的执行与修改

严格执行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按照规划有序进行。

规划修改

经批准的规划若需要修改,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保证规划修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对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水工程建设与规划关系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水法》中关于水资源规划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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