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柴静《穹顶之下》有感
东阿县检察院 王保芹
前段时间柴静比较火,她自费拍摄了一个叫《穹顶之下》的录像,主要讲的是目前中国大气环境恶劣的情况,以及分析造成环境如此恶劣的原因和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的,等等问题。
接连的雾霾天,使我再一次观看了这部影片,感受到的依然是震撼和痛心,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我不想多多赘述。我是一名法律人,就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一下这段视频向国人所描绘与展示的现状。视频中关于调查夜晚燃油车辆合格率问题的片段让人十分无奈,因为查到的事实是,几乎每辆车都没有装任何的排放设施,而且都已超过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这些没有装任何排放设施的车辆在实质上已经属于是缺陷车辆。在我们国家也有处罚这类车让它销毁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据柴静的调查,这些已经具备销毁的车辆却从来没有被销毁和召回过。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是这条法律中规定具有处罚和销毁权利的主体是这样规定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啊,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多么笼统的描述!这导致有监督权的环保部门回答说:“听说不是我们管。”工信部门回应说:“绝对不是我。”质检部门答复说:“应该是我们三个。”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我们国家个别法律规定的主体是十分的模糊,模糊到有依法监管部门的人都不知道,这并非嘲笑监管部门不作为,确确实实是当前的法律规定太过笼统。
前段时间,我也经历了一起受理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这是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侦查阶段,市公安局指定东阿县公安局侦查,如果按正常程序,应当由东昌府区公安局侦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第3款:“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侦监科也依法批捕。根据同一规定,公安机关又来报请起诉,认为案管中心应当受理。该案中侦查权与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衔接出现了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3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与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规定的受理标准,我院不能受理这个案件。双方坚持自己的标准都没错。毕竟指定管辖是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受理过来很麻烦,后续协调也更困难,于是这就出现了法律法规不全面、不系统甚至部门冲突的问题。
我也联想到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这些法律法规,虽说不是由我们制定的,但在前期起草修正的时候确实在法学领域甚至全社会征求过意见建议。回忆起自己也经历过的几次,对当时的做法很是后悔。读大学时,婚姻法杨敏老师在接到修正婚姻法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后,曾在课堂上让我们自由表达,同学们都有想法,只是没人提出来,自己也选择了沉默。毕业后我从事律师工作时,新《婚姻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引起了一些轰动,因为我们律师都感觉其中的一两条不是太合理,更何况普通群众,但是修正前确实征求意见建议了。而后在三年的律师生涯中,律师事务所也会接到各领域相关法律修订的征求意见建议通知,可我也只是提了无意见,如今回想一下,有些悲哀。其实现在细细思索,当有机会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认真去对待。也许我们的意见建议,不会被采纳甚至根本没人去理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我们没有表露自己的心声,那么就彻底丧失了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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