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按照什么原则(消防安全消防法)

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按照什么原则(消防安全消防法)

革翠柏 2025-10-20 理财 3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0分左右)

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按照什么原则(消防安全消防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注: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部门规定。(住建部门而非应急管理、消防部门)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消防产品的管理制度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消防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 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 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一类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第二类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第三类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四类是除前三以外的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五类是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 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六、灭火救援

1. 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 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3. 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利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4. 关于费用和补偿的规定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里的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它们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一样,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是由其性质决定的,是其职责所在,不是经营行为,不得收取费用。

(2)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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