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湖北沙洋县一名青年因拒服兵役,除了要缴纳3万4584元人民币罚款外,还被罚两年内不得经商、贷款、出国等。
据沙洋县政府通报,当年22岁的张佳豪在去年秋季自愿应征报名入伍,但入伍后不久,就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提出终止服役申请。经干部反复教育劝导后,他仍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军方最后给予除名并退回原籍。
如此,张佳豪严重违反《中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并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对他实施九项惩罚。这包括不允许他成为公务员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能办理经商手续、银行贷款和出国出境手续等。
案例二: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受七项惩戒江西省一名男子被批准入伍后拒绝服役,受到七项惩戒。
2024年10月22日,江西南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通报称,这名张姓男子今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经南丰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被批准入伍之后,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
通报称,经南丰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和该新兵家长、亲属多次反复教育未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张姓男子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
通报称,虽然张姓男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南丰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坏了南丰县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张姓男子做出以下七项处罚:
1.处以罚款6000元(人民币,约119新元),罚款上交南丰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南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由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3.南丰县人民法院将此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南丰县委组织部、南丰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4.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6.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7.将张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案例三:广西男子拒服兵役被除名,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024年11月1日,广西省一名男子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退回,受到多项处罚,包括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以及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等。
广西柳州鹿寨县融媒体中心“我爱鹿寨”发布《关于对廖柏平拒服兵役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男子廖柏平是鹿寨县鹿寨镇人,西北民族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院2024年应届毕业生。今年下半年,廖柏平自愿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9月1日被批准应征入伍,并被分配到南部战区空军某部训练。
根据通报,廖柏平入伍后多次自称不喜欢部队生活,难以适应,受不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四次向连队提出书面不愿服役申请。经连队干部、家长亲戚等反复做思想工作,仍坚持不愿服役。部队于10月24日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依规退兵。
鹿寨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廖柏平作出六项处罚,包括将他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取消义务兵优待政策,处以罚款5万5737元(人民币,约1万376新元);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处罚措施还包括,廖柏平将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以及采取实名形式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在全县媒体通报,教育警示适龄青年。
案例四:黑龙江青年西藏入伍后拒服兵役,受到被禁入党和招录公务员等受11项惩戒2025年7月28日,黑龙江大庆让胡路区人武部发布《对代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应征青年代某某,男,身份证号******20010327****,大专学历,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该青年于2025年1月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参军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3月上旬被批准至西藏军区陆军某部队服役。
入伍后,代某某服役态度不端正,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多次以身体不适应高原艰苦环境为由,消极懈怠、不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拒绝参加连队集体活动。
部队与区征兵办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讲清拒服兵役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代某某本人及其家长仍然坚持拒服兵役。
2025年5月28日,代某某被所在部队作除名处分。为维护依法服兵役严肃性,牢固树立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拒服兵役查验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将代某某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公安让胡路分局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记事栏中注明“拒服兵役”,并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惩罚如下:
一、取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并按照2025年让胡路区家庭优待金(47148元)两倍处以一次性罚款94296元上缴区财政。如拒不缴纳罚款,依法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得入党,不得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勋章、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员等社会各类荣誉评选,已经获得的相应荣誉予以撤销。
三、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
四、不得招录为军队文职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
五、不得参与军队任何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服务等事项。
六、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七、在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保险师、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等资格认证和就业安置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八、2年内不得升学、复学。
九、不得招录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2年内不得办理任何出国(境)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国(境),已经办理的出国(境)证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十一、依法依规将其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政府媒体平台向社会通报。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希望大家从善如流,正确对待参军入伍之事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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