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孕后继续上班能够享受的福利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具体介绍如下 :
1. 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 工作调整:女职工孕期若无法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需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其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适宜的其他劳动。且不能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例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等。
3. 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4. 孕晚期工时调整: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还应当在劳动时间里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 生育保险待遇: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涵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及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除上述全国性福利,部分地区或单位设有额外福利,像生育奖励金、孕期交通补贴,设立孕妇休息室等,可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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